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69號聲請人 陳岳辰 相對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樓之1至之3及9至12樓、東興路3段407號、東興路3段409號2樓之1至13樓之20法定代理人 何天瀚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天瀚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1年6月1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46H409、1185H423)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42,60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6月13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因相對人未依調解條件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11年6月13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111年6月1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46H409、1185H423)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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