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月22日以法矯字第099900228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