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35號債權人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令木 代理人 林玉樹 債務人 周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及自民國98年8月25日起至民國98年9月24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利率年息2%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即年息6.362%)加10%計付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上開利率加20%計付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改按上開利率加20%計付違約金,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