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2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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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4248號上訴人即被告丑○○選任辯護人 翁志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3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179號、第1180號、第11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丑○○先後於民國(下同)83年2月25日、83年9月1日、84年12月10日,自任會首招攬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民間互助會,詎其於上開互助會期間,因簽賭六合彩及經營生意不善,資金週轉困窘,竟基於偽造標單冒標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上開各互助會會員鮮有親自參與投標,且多不相熟識之機會,自83年5月25日起至85年9月10日止間,在上開各互助會約定之開標地點即其經營之臺北縣中和市○○街○○號「蜜芝枋服飾店」內,連續冒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互助會會員丙○○、 江玉鳳 、黃○○、己○○、壬○○、庚○○、D○○、 林泉利 、子○○、 吳夢韋 、乙○○、 吳麗珍 、A○○、申○○、辰○○、卯○○等人名義,在空白標單紙上署名其會員編號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次標息,偽造標單標得該期會款,致其冒標時之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活會會員等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各詐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金額,合計共詐得新臺幣(下同)806萬
0100元,供己週轉使用,足生損害於上開丙○○等被冒名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等人,其各次冒標使用之偽造標單則於開標後旋即丟棄滅失。其後於85年10月間為掩飾其上開冒標之情,復另行起意,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以供行使之概括犯意,未經其夫 范錦章 之同意,連續在其臺北縣中和市○○路○○○巷○○號之1住處,盜用范錦章之印章,偽造簽發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4紙,再於85年10月25日先後持以交付互助會員丙○○、地○○、丁○○等人,作為支付其標得之會款使用,足生損害於范錦章、丙○○、地○○、丁○○等人。嗣因丑○○已無法再週轉支應上開各互助會會款,於85年10月31日通知會員停會後,旋即避不見面,經互助會員江玉鳳、丁○○、未○○、己○○、子○○等相互查詢比對各互助會標會、剩餘活會等情形,始查悉上開冒標之情。其後上開支付會款之偽造支票陸續退票,復循線查悉上開偽造支票之情。
二、案經江玉鳳、丁○○、未○○、己○○、子○○等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丑○○對於上揭犯罪事實,迭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江玉鳳、丁○○未○○、己○○、子○○分別於調查局、偵查中之指訴,及被害人即被告之夫范錦章於偵查中之指述被害情節相符,並有偵查卷附之上開如附表所示各互助會會單、偽造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可資佐證。又被告冒用上開各會員名義標會詐取活會會員會款及偽造其夫支票,自足使被冒標之會員、冒標時之活會會員及其夫范錦章、收取該偽造支票之丙○○等人受有損害甚明。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聲請傳訊證人范錦章,證明被告簽發本件如附表四支票四紙是有經過授權云云,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再度供認:伊所簽發之四張支票范錦章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況范錦章於另案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偵緝字第685號詐欺案件,亦供稱:丑○○簽發支付會款之支票,均未經過伊同意,偷開的等語(見該卷86年9月19日訊問筆錄);而范錦章於95年6月30日書立之和解書亦載明:「我太太(丑○○)在85年10月中未經本人同意,盜用本人印章開立支票(按指本案支票),使持票人不能兌現....」等語(見原審卷第26頁),顯見本件如附表四所載支票四紙之簽發,未經范錦章授權,可以認定,被告辯護人聲請再傳訊范錦章乙節,本院認事實既明,而無必要,併此敍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丶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其偽造上開被冒名會員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盜用「范錦章」印章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標單之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冒標,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另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均不另論罪。又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新法增訂「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被告。被告冒用上開各會員名義偽造標單,持以冒標之犯行,係以一個冒標之詐術行為,使冒標該次之各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係一行為觸犯數詐欺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行為後,新法亦已刪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被告上開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偽造有價證券各犯行,均係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43、44、附表二編號24、25等所示冒標犯行部分,雖未敘及,惟依上述此部分與被訴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當應併予論究。又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牽連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處斷。被告偽造標單,持以冒標會款,詐取活會會員會款,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行為間,復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之刑法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上開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所犯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謂上開二罪間亦有上述牽連犯之裁判一罪關係,惟按冒標詐欺犯行,並非必然有偽造支票行使之結果或方法,其間顯無牽連犯關係,自應予分論併罰,是公訴意旨上開所認,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三、原審認事證明確,適用上開規定,並審酌被告各罪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詐得金額甚鉅、對告訴人、被害人及社會經濟所生危害亦鉅,雖其坦承犯行頗表悔悟之態度,惟其犯後逃逸近約十年始因為警緝獲到案,況均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就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量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就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部分,量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另敘明被告偽造如附表四所示支票,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至被告偽造之互助會標單,既已於開標後丟棄滅失,不併為沒收之諭知。已於判決理由詳予論述,經核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合。被告提起上訴,求為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本件被告丑○○招攬之民間互助會㈠│├────────────────────────────┤│一、會期:83.3.25~85.12.25││二、會員人數:含會首丑○○共51人││三、每會會金:新臺幣2萬元,底標2千元,採內標制││四、標會時間:每月25日,每單數月10日各加標一次││五、標會地點:臺北縣中和市○○街○○號││六、會員名單:│├─┬────┬───────┬─┬────┬──────┤│編│姓名│備註│編│姓名│備註││號│││號│││├─┼────┼───────┼─┼────┼──────┤│01│ 張英美 ││02│ 阿菜 │★85.4.25,││││││(丙○○)│以4500元冒標│││││││, 詐得活 會會│││││││員12人金額18│││││││萬6000元。│├─┼────┼───────┼─┼────┼──────┤│03│ 陳春良 ││04│ 江碧珠 ││├─┼────┼───────┼─┼────┼──────┤│05│ 巫秀瓊 ││06│天○○││├─┼────┼───────┼─┼────┼──────┤│07│江玉鳳│★83.7.25,以│08│地○○│││││4800元冒標,詐│││││││得活會會員43人│││││││金額65萬3600元│││││││。││││├─┼────┼───────┼─┼────┼──────┤│09│黃○○│★83.9.10,以│10│ 高須珍 │││││5000元冒標,詐│││││││得活會會員41人│││││││金額61萬5000元│││││││。││││├─┼────┼───────┼─┼────┼──────┤│11│酉○○││12│戌○○││├─┼────┼───────┼─┼────┼──────┤│13│ 劉天順 ││14│B○○││├─┼────┼───────┼─┼────┼──────┤│15│丁○○││16│李 劉金鳳 ││├─┼────┼───────┼─┼────┼──────┤│17│宇○○││18│ 黃麗雀 ││├─┼────┼───────┼─┼────┼──────┤│19│ 魏嘉玲 ││20│賀久公司││├─┼────┼───────┼─┼────┼──────┤│21│亥○○││22│ 李麗鈴 ││├─┼────┼───────┼─┼────┼──────┤│23│未○○││24│ 吳麗玉 ││├─┼────┼───────┼─┼────┼──────┤│25│己○○│★84.7.25,以│26│巳○○│││││4000元冒標,詐│││││││得活會會員25人│││││││金額40萬元。││││├─┼────┼───────┼─┼────┼──────┤│27│午○○││28│壬○○│★84.9.25,│││││││以4600元冒標│││││││,詐得活會會│││││││員22人金額33│││││││萬8800元。│├─┼────┼───────┼─┼────┼──────┤│29│庚○○│★84.10.25,以│30│D○○│★84.11.10,││││4500元冒標,詐│││以4300元冒標││││得活會會員21人│││,詐得活會會││││金額32萬5500元│││員20人金額31││││。│││萬4000元。│├─┼────┼───────┼─┼────┼──────┤│31│加豐││32│加豐││├─┼────┼───────┼─┼────┼──────┤│33│新航線││34│新航線││├─┼────┼───────┼─┼────┼──────┤│35│ 許擇鋒 ││36│ 林國興 ││├─┼────┼───────┼─┼────┼──────┤│37│陳 林鳳玉 ││38│ 陳仁杰 ││├─┼────┼───────┼─┼────┼──────┤│39│ 紀靜俐 ││40│秀蘭││├─┼────┼───────┼─┼────┼──────┤│41│ 洪太太 ││42│ 林麗玉 ││├─┼────┼───────┼─┼────┼──────┤│43│林泉利│★83.5.25,以│44│子○○│★84.3.25,││││5300元冒標,詐│││以4500元冒標││││得活會會員46人│││,詐得活會會││││金額67萬6200元│││員31人金額48││││。│││萬0500元。│├─┼────┼───────┼─┼────┼──────┤│45│孫太太││46│ 劉甘妹 ││├─┼────┼───────┼─┼────┼──────┤│47│ 林惠芝 ││48│ 林運森 ││├─┼────┼───────┼─┼────┼──────┤│49│ 徐麗芳 ││50│范錦章││└─┴────┴───────┴─┴────┴──────┘附表二:
┌────────────────────────────┐│本件被告丑○○招攬之民間互助會㈡│├────────────────────────────┤│一、會期:83.9.1~86.9.1││二、會員人數:含會首丑○○共47人││三、每會會金:新臺幣1萬元,底標1千2百元,採內標制││四、標會時間:每月1日,每四、八、十二月15日各加標一次││五、標會地點:臺北縣中和市○○街○○號││六、會員名單:│├─┬────┬───────┬─┬────┬──────┤│編│姓名│備註│編│姓名│備註││號│││號│││├─┼────┼───────┼─┼────┼──────┤│01│吳夢韋│★85.7.1以2600│02│吳夢韋│││││元冒標,詐得活│││││││會會員18人金額│││││││13萬3200元。││││├─┼────┼───────┼─┼────┼──────┤│03│江碧珠││04│ 玉霜 ││├─┼────┼───────┼─┼────┼──────┤│05│ 阿嬌 ││06│ 蘇伯達 ││├─┼────┼───────┼─┼────┼──────┤│07│蘇伯達││08│巳○○││├─┼────┼───────┼─┼────┼──────┤│09│巳○○││10│午○○││├─┼────┼───────┼─┼────┼──────┤│11│宇○○││12│宇○○││├─┼────┼───────┼─┼────┼──────┤│13│亥○○││14│賀久公司││├─┼────┼───────┼─┼────┼──────┤│15│黃麗雀││16│丁○○││├─┼────┼───────┼─┼────┼──────┤│17│戊○○││18│戊○○││├─┼────┼───────┼─┼────┼──────┤│19│ 魏嘉琦 ││20│ 魏大鈞 ││├─┼────┼───────┼─┼────┼──────┤│21│乙○○│★84.8.15,以│22│乙○○│★85.8.15,││││2600元冒標,詐│││以2700元冒標││││得活會會員31人│││,詐得活會會││││金額22萬9400元│││員16人金額11││││。│││萬6800元。│├─┼────┼───────┼─┼────┼──────┤│23│己○○││24│ 紀芳玲 │★85.4.1,以│││││││2800元冒標,│││││││詐得活會會員│││││││22人金額15萬│││││││8400元。│├─┼────┼───────┼─┼────┼──────┤│25│未○○│★85.2.1,以│26│未○○│││││3000元冒標,詐│││││││得活會會員24人│││││││金額16萬8000元│││││││。││││├─┼────┼───────┼─┼────┼──────┤│27│ 彭桂妹 │◎由江玉鳳承接│28│申○○│★85.9.1,以│││││││3000元冒標,│││││││詐得活會會員│││││││15人金額10萬│││││││5000元。│├─┼────┼───────┼─┼────┼──────┤│29│吳麗珍│★84.4.1,以│30│吳麗珍│★84.1.1,以││││2600元冒標,詐│││2900元冒標,││││得活會會員37人│││詐得活會會員││││金額27萬3800元│││40人金額28萬││││。│││4000元。│├─┼────┼───────┼─┼────┼──────┤│31│ 志成 ││32│星星││├─┼────┼───────┼─┼────┼──────┤│33│ 小明 ││34│小明││├─┼────┼───────┼─┼────┼──────┤│35│ 秋貴 ││36│錦蓮││├─┼────┼───────┼─┼────┼──────┤│37│ 李太太 ││38│ 林淑珍 ││├─┼────┼───────┼─┼────┼──────┤│39│ 陳麗芳 ││40│ 陳美惠 ││├─┼────┼───────┼─┼────┼──────┤│41│D○○│★84.10.1,以│42│A○○│★84.9.1,以││││2700元冒標,詐│││2700元冒標,││││得活會會員29人│││詐得活會會員││││金額21萬1700元│││30人金額21萬││││。│││9000元。│├─┼────┼───────┼─┼────┼──────┤│43│陳仁杰││44│ 陳林鳳玉 ││├─┼────┼───────┼─┼────┼──────┤│45│林惠芝││46│范錦章││└─┴────┴───────┴─┴────┴──────┘附表三:
┌────────────────────────────┐│本件被告丑○○招攬之民間互助會㈢│├────────────────────────────┤│一、會期:84.12.10~87.12.20││二、會員人數:含會首丑○○共47人││三、每會會金:新臺幣2萬元,底標2千元,採內標制││四、標會時間:每月10日,每四、八、十二月20日各加標一次││五、標會地點:臺北縣中和市○○街○○號││六、會員名單:│├─┬────┬───────┬─┬────┬──────┤│編│姓名│備註│編│姓名│備註││號│││號│││├─┼────┼───────┼─┼────┼──────┤│01│小明││02│波波│◎即辛○○│├─┼────┼───────┼─┼────┼──────┤│03│波波││04│甲○││├─┼────┼───────┼─┼────┼──────┤│05│甲○││06│申○○│★85.3.10,│││││││以5800元冒標│││││││,詐得活會會│││││││員42人金額59│││││││萬6400元。│├─┼────┼───────┼─┼────┼──────┤│07│吳麗珍│★85.6.10,以│08│江碧珠│││││5000元冒標,詐│││││││得活會會員38人│││││││金額57萬元。││││├─┼────┼───────┼─┼────┼──────┤│09│ 洪秋男 ││10│乙○○││├─┼────┼───────┼─┼────┼──────┤│11│辰○○│★85.9.10,以│12│未○○│││││5800元冒標,詐│││││││得活會會員34人│││││││金額48萬2800元│││││││。││││├─┼────┼───────┼─┼────┼──────┤│13│癸○○││14│地○○││├─┼────┼───────┼─┼────┼──────┤│15│天○○││16│吳夢韋││├─┼────┼───────┼─┼────┼──────┤│17│子○○││18│子○○││├─┼────┼───────┼─┼────┼──────┤│19│寅○○││20│ 呂理正 ││├─┼────┼───────┼─┼────┼──────┤│21│ 林淑貞 ││22│ 全興 ││├─┼────┼───────┼─┼────┼──────┤│23│ 小惠 ││24│ 張耿崙 ││├─┼────┼───────┼─┼────┼──────┤│25│宇○○││26│魏嘉玲││├─┼────┼───────┼─┼────┼──────┤│27│ 孫嘉玲 ││28│丁○○││├─┼────┼───────┼─┼────┼──────┤│29│李麗鈴││30│亥○○││├─┼────┼───────┼─┼────┼──────┤│31│ 李金鳳嬌 │◎係李劉金鳳之│32│ 劉嘉華 │││││誤載。││││├─┼────┼───────┼─┼────┼──────┤│33│ 劉欣惠 ││34│酉○○││├─┼────┼───────┼─┼────┼──────┤│35│戌○○││36│宙○○││├─┼────┼───────┼─┼────┼──────┤│37│B○○││38│ 劉嘉文 ││├─┼────┼───────┼─┼────┼──────┤│39│玄○○││40│卯○○│★85.8.10,│││││││以5500元冒標│││││││,詐得活會會│││││││員36人金額52│││││││萬2000元。│├─┼────┼───────┼─┼────┼──────┤│41│ 徐永輝 ││42│ 林連春 ││├─┼────┼───────┼─┼────┼──────┤│43│巫秀瓊││44│午○○││├─┼────┼───────┼─┼────┼──────┤│45│ 陳富貴 ││46│C○○││└─┴────┴───────┴─┴────┴──────┘附表四:
┌─┬─────┬────┬─────┬───┬───────┬────────┐│編│支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銀行、帳號│備註││號│││(新臺幣)││││├─┼─────┼────┼─────┼───┼───────┼────────┤│01│AC0000000│85.10.30│98萬8000元│范錦章│臺灣銀行中和分│◎85.10.25交付呂│││││││行013274帳號│林菜,作為給付互││││││││助會㈠會款之用。│├─┼─────┼────┼─────┼───┼───────┼────────┤│02│AC0000000│85.10.31│89萬6500元│范錦章│臺灣銀行中和分│◎85.10.25交付溫│││││││行013274帳號│月琴,作為給付互││││││││助會㈠會款之用。│├─┼─────┼────┼─────┼───┼───────┼────────┤│03│AC0000000│85.11.6│36萬7800元│范錦章│臺灣銀行中和分│◎85.10.25交付李│││││││行013274帳號│愛鈴,作為給付互││││││││助會㈠部分會款之││││││││用。│├─┼─────┼────┼─────┼───┼───────┼────────┤│04│AC0000000│85.11.3│30萬元│范錦章│臺灣銀行中和分│◎85.10.25交付李│││││││行013274帳號│愛鈴,作為給付互││││││││助會㈠部分會款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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