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49號原告 許景衛 上列原告對被告 郭乃逸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0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