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 鄭素蘭 被告 鄭清榮
鄭春成 鄭智恩 鄭雅娟 鄭喬芸 許裕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6,220元【計算式:540元×3,986平方公尺×1/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