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東昌機械工作所即 李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3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9,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