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於聲請清算事件前1年內(96年10月後),整體經濟狀況之變動,包括:所有資產(動產、不動產、現金、應收債權、股票(份)進出、投資、保險等)、負債(除銀行金融機構外,是否有其他民間借貸、合會、擔保)或新台幣5千元以上之交易、受贈與及處分財產之情事;並將上開項目金額及1年內之變動(增、減)過程,依時間先後,註明原因、對象、金額以及相關文件(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加註標示)送交本院進行清算事件之審核。
二、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於聲請清算事件前1年內(96年10月後),是否有針對任何債權人,為清償或抵銷債務之情事,若有,請一併說明該次時間、金額、資金來源。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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