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必要支出」欄編號1至
6項中由配偶 邱乾臺 分擔之數額各為多少。
二、提出聲請人配偶之財政部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三、陳報 楊韋駿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1份,並 陳明 聲請人每月支出楊韋駿、 邱偉綸 扶養費之數額「細目」,需提出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另陳明前配偶 楊錦聲 、現配偶邱乾臺所各負擔扶養費之數額為多少。
四、陳明聲請人名下並無房產,為何有房屋稅支出之原因。
五、陳報聲請人近6個月之交通費支出單據。又如改為騎乘機車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上下班,則所需機車之加油費用(需載明公司地址,及自住家至公司之里程數)或交通費車資預估數額各為多少。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