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補字第17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訴訟代理人 蔡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