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補字第17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訴訟代理人  蔡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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