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6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泉隆鑿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戶籍設於臺中縣,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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