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國烜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宗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71,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