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830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呂秉軒 即 呂炯 和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浤軒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所有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人壽保險資料,經本院查詢本件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可知債務人已自第三人浤軒工程有限公司處離職,本院已無應執行之標的。準此,本件現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對第三人所有之存款債權,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