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8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仲軒選任辯護人吳佳原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925號、112年度偵字第9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仲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