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飛正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飛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飛正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25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26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05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3案,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449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11號函及所附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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