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小字第243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姜宜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月25日上午9時52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