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苗栗縣西湖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高阿賜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雪琴 即苗栗縣私立名仁珠心算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9,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二、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被告葉雪琴即苗栗縣私立名仁珠心算短期補習班,惟並未表明苗栗縣私立名仁珠心算短期補習班為何種組織型態,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資釋明。原告應提出被告「苗栗縣私立名仁珠心算短期補習班」之登記資料及其現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苗栗縣私立名仁珠心算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態(獨資、合夥、公司或非法人團體等)、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