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 楊錦英
林盈鑫 被告 楊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萬1,917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8,448元×面積210.5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合計2/3=258萬9,8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