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51號上訴人信州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複代理人 許姿萍 律師被上訴人丙○○○
丁○○己○○戊○○原名 邱福來 .庚○○壬○○辛○○癸○○原名 邱袖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