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47號原告 黃素馨 訴訟代理人 朱良誠 被告 林陳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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