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28號原告鎰盛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進 被告國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欽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5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零玖佰貳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