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35號原告冠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枝 上列原告冠亞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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