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292號聲請人 蕭盛友 相對人 蔡金菊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6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蔡金菊設籍於嘉義市○區○○○路○○○巷○○號,目前實際居住於嘉義市○區○○路○○○號(嘉義市私立蘭潭家福護理之家),有聲請狀、戶籍謄本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證。故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專屬相對人住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洽,爰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