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29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林云晴
林三達 余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云晴、余曉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權人提出之未成年人租用電信業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影本,債務人林三達非該同意書之立約人,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林三達連帶清償上開費用,自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