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6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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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66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懿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懿嘉有傷害罪嫌之前案紀錄,於民國
106年4月12日上午8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臺北市○○區市○○道○段與昆陽街交岔路口停等紅燈時,因不滿告訴人 蘇柏誌 所騎機車搶佔停等位置,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以安全帽攻擊告訴人蘇柏誌,致告訴人蘇柏誌受有右肩胛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懿嘉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蘇柏誌告訴被告陳懿嘉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6年12月11日調解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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