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01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吳桂妹黃登貴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登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玖佰零叁元,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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