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1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勇權
蔡麗君
一、債務人魏勇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魏勇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麗君清償之。
二、債務人魏勇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伍萬捌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對債務人魏勇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麗君清償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