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10號
108年度選字第12號上訴人陳本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嘉隆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昭蓉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被上訴人分別對上訴人提起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彰化縣第21屆芳苑鄉崙腳村村長選舉之當選無效訴訟,原審合併辯論及判決上訴人當選無效,本件上訴聲請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均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00元(各4,500元),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洪榮謙
法官林于人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