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869號債權人高雄市六龜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添春 代理人 陳柏叡 債務人 劉新貴 債務人 劉哲言
一、債務人劉新貴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如對債務人劉新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哲言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兩成計息,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兩成計收違約金,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違約金部分,為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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