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9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昱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87
01、18988、20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昱銨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化名「 李代書 」、「味味」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其與「李代書」、「味味」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用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再由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將附表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交予被告,「味味」再指示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帳戶內款項後,依指示攜往指示地點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並以其上開犯罪與在前繫屬本院之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06號詐欺等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云云。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檢察官以被告黃昱銨所涉上開詐欺等犯嫌,與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06號同一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下稱前案),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於民國111年9月12日作成追加起訴書,並於111年9月21日繫屬本院,此有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9月21日 士檢卓 和111偵18701字第1119050192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又因被告於前案準備程序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乃於111年9月8日合議裁定改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進行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1年9月29日宣判,亦經本院調閱前案卷宗核實無訛,足認為前案業經辯論終結。是檢察官既於前案辯論終結(111年9月8日)後,再於111年9月21日就本案追加起訴,依上說明,追加起訴部分並無前案訴訟可資附麗,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而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入帳號匯款金額(新臺幣)時間、地點及金額1 蘇靖軒 (已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晚上6時26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內部人員疏失,致重複扣款,需透過轉帳以取消扣款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111年6月7日晚上7時4分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5元同日晚上7時12分1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福澤店)、臺北市○○區○○○路000號(板信銀行民權分行),提領2萬元2次、1萬元1次2 劉俊嘉 (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晚上7時17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購買方式誤設為經銷商,需透過網路銀行轉帳以取消設定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111年6月7日晚上7時17分、18分、19分郵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9,987元、9,988元、9,989元同日晚上7時26分、27分,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中信銀行民權西路分行)提領2萬元、1萬元各1次3 陳信翰 (已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某時,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佯稱:身分誤植為經銷商,需透過網路銀行以取消設定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111年6月7日晚上7時22分、24分、29分郵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7元、4萬9,989元、1萬1,099元同日晚上7時30分至31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民權分行)提領2萬元3次4 郭貴鶯 (已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某時,假冒博客來客服人員,佯稱:駭客入侵個資外洩,需透過網路銀行轉帳以防制帳戶遭盜領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111年6月7日晚上9時15分、26分、36分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9,985元、2萬9,985元、1萬9,970元同日晚上9時59分至31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民權分行)提領8萬元5 邱于真 (未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晚上8時32分許,假冒迪卡儂客服人員,佯稱:訂單錯誤,需透過網路銀行以取消訂單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誤操作匯款功能111年6月7日晚上9時37分、38分、40分、41分、42分、43分、47分、48分分、10時20分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9,985元、9,984元、9,983元、9,995元、9,983元、9,987元、9,979元、9,985元、9,986元、4萬9,987元同日晚上10時2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聯圓環店),提領10萬元111年6月7日晚上10時2分、3分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4萬9,983元、4萬9,989元同日晚上10時10分、1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太陽店),提領10萬元、9萬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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