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林淑貞 被告 趙伯瑋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易字第2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吳逸儒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