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國字第5號上訴人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應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劍平 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