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1號上訴人 鄭自忠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吳龍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文源 等4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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