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訴訟救助再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277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4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4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6月26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4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6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艿菁法官李錦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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