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更㈠字第6號上訴人 李承翰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瑞芬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4,1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