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上訴人 張晋誠 被上訴人 黃麗緣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所涉被上訴人越界建築部分,拆除後是否對於建築物主體結構安全有影響之爭點,經上訴人聲請送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本院業於民國106年5月31日函知上訴人應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17萬5,000元,惟上訴人迄未繳納,依首揭法條規定,應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預納上開鑑定費用,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如逾期未繳納,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得不為此項證據調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王獻楠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姝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