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鳳秩字第107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11月7日屏警刑專字第096005099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返
法令規定,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漁船用柴油參仟柒佰貳拾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0月18日06午57時分許。
(二)地點:屏東縣○○鎮○○路○○○號。
(三)行為:以自小貨車運輸易燃危險物品漁船用柒油3,720公
升。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流量計印數機收油紀錄單及
現場照片附卷可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1第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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