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7樓選任辯護人莫怡萍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宗淑媛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理期日另候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