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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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78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錦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錦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係受監護宣告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通知債權人提出債務人陳錦及其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陳報其監護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