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 許威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兆企業社等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92,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