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3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3518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天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羅天吏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緝字第2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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