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告 林祐生 被告 李應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裕堯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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