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偉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偉倫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
,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意見陳述書等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再者,依上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於各刑之最多額以上(即罰金12,000元)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合併金額(即罰金2,000元+4,000元+4,000元+5,000元+4,000元+4,000元+3,000元+12,000元+8,000元=46,000元)。
㈡衡諸受刑人所犯9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有6件
集中於民國000年00月間,1件於000年00月間,另外2件分別於112年9月底及同年10月初,屢次犯罪所顯現對於法秩序之輕率態度、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及受刑人尚有賦歸社會之需要、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等總體情狀,復考量本院曾發函通知受刑人得於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今未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內容向本院表示意見(詳本院函(稿)、送達證書),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服勞役(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均為1,000元折算1日),爰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後段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許麗珠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0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12號112年10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12號112年11月30日高雄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0號2竊盜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0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12號112年10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12號112年11月30日高雄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0號3竊盜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0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12號112年10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12號112年11月30日高雄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0號4竊盜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0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12號112年10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12號112年11月30日高雄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0號5竊盜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0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12號112年10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12號112年11月30日高雄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0號6竊盜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0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12號112年10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12號112年11月30日高雄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0號7竊盜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11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12號112年10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12號112年11月30日高雄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0號8竊盜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10月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68號112年12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68號113年2月2日高雄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18號9竊盜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9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68號112年12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68號113年2月2日高雄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