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楊玉潔 (即 楊台立 之繼承人)
楊浩宗 (即楊台立之繼承人)
丘翠鳳 (即楊台立之繼承人)
楊憲琳 (即楊台立之繼承人)
楊彗妡 (即楊台立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莊清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8月7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2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51331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51332股票11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51333股票11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51334股票1100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51335股票11000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51336股票11000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51337股票11000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51338股票11000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692C-14D51339股票110000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DD1453股票110000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M4212股票148501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D07773股票1100001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A4736股票14801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57601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24201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37001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25401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19401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46102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