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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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95號聲請人屏東縣立來義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冠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行第一銀行萬巒分行)。
㈡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屏東縣縣立來義高
級中學陳冠明)
二、請補正聲請狀聲請人屏東縣立來義高級中學之大印及法定代理人陳冠明之姓名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