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47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謝東忻 即 謝幸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