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3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2年度司促字第24500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8,000元,應繳裁
判費319,2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8,70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