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 高華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茂松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1,675元(計算式:1,202×3,645元×1/4+491.52×2,900元×1/4=1,451,67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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