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14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15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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