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下同)94年11月24日下午6時8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起,至95年11月15日下午
8時20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止,連續在不詳處所施用第
2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本署檢察官於96年1月8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188號、第190號與96年度毒偵字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查扣之白色晶體1包(毛重0.59公克,驗餘淨重0.42公克),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乃屬違禁物,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4月25日北市鑑毒字第1329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憑,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緝字第188號、第190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號),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透明晶體1包(毛重0.59公克,淨重0.43公克,驗餘淨重0.42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95年4月25日北市鑑毒字第1329號鑑驗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物確為第2級毒品無訛。依照前開說明,扣案之物屬違禁物,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